民法典重点解读: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变化(三)
扩大亲子关系认定的申请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
民法典重点解读: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变化(二)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单行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将相关法律制度编纂成为“婚姻家庭编”。继上次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变化(一),今天再来谈一谈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和变化。
继子女能否要求继承已经跟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所遗留的遗产?
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婚姻家庭理念的改变,婚姻解体和重组家庭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亦随之增加。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一段时间后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此后如继父母去世,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对此种情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故时常看到对该问题的疑问和不同解答。
民法典重点解读: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变化(一)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单行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将相关法律制度编纂成为“婚姻家庭编”。今天来谈一谈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和变化。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事后一方反悔可以撤销赠与吗
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反悔,都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拆迁在册人口是否享有房屋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裁判要旨涉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家庭人口共4人,即本案张某1,张某2、张某3、郭某,根据当时拆迁政策认定上述4人享有该协议书中相应的拆迁权益。经调查,本案被拆迁人选择的拆迁方案为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数量选择定向安置房面积,人均选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因该处定向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故张某1作为被拆迁宅院在册人口同时也是被安置人,其应享有获得安置房面积的权利。案情简介一、张某1和张某3是张某2与王淑英之女,张某3与郭某系夫妻关系,王淑英于2015年10月15日病逝。二、2017年8月30日,张某2委托张某3与某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甲方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张某2,协议书第二条: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为281.78平方米,其中: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67平方米,超控制标准面积为14.78平方米。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218.65平方米。合法宅基地外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05平方米。经营用房面积0平方米。乙方家庭人口共4人,分别是张某2、张某3、郭某、张某1。第六条:乙方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总控制标准为200平方米。三、双方针对定向安置房面积分配无法达成一致,张某1将张某2、张某3、郭某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在北京市顺义区×××号宅院拆迁中享有50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面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张某1享有拆迁人为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被拆迁人为张某2的《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五十平方米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权利。裁判要点涉案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家庭人口共4人,有本案张某1,张某2、张某3、郭某,可以认定上述4人享有该协议书中相应的拆迁权益。经调查,本案被拆迁人选择的拆迁方案为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数量选择定向安置房面积,人均选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因该处定向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故张某1作为被拆迁宅院在册人口同时也是被安置人,其应享有获得安置房面积的权利。现张某1要求确认其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并未超过涉案协议书中在册人口可获得的平均面积50平方米,本院予以支持。实务经验总结《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家庭人口,根据当时拆迁政策认定是否享有该协议书中相应的拆迁权益。具体结合被拆迁人选择的拆迁方案若为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数量选择定向安置房面积,家庭成员既为被拆迁宅院在册人口也为被安置人,则其应享有获得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能否以“假离婚”为由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案情简介】季某和杨某于201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儿子出生。为了给儿子提供好的教育环境,夫妻二人准备在某知名小学附近购买学区房即第二套房产。季某为了降低购买二套房的税款,与杨某商定“假离婚”后再复婚。同年9月,季某和杨某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婚前所购房产归季某所有,儿子归季某抚养。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季某购买了学区房,产权人为季某个人,由季某、杨某及二人之子共同在该房屋中生活,杨某父亲在杨某个人所有房屋中生活。季某购得学区房后,杨某一直要求复婚,季某不同意,遂杨某以离婚协议非杨某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案情分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杨某虽主张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为降税购房而签署,但就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应有充分预期,季某和杨某就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做出了约定,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杨某应当依照约定向季某过户房产。【律师点评】 随着近几年买房限购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假离婚”层出不穷。尤其是北京这种寸土寸金的地方,老百姓有了房子基本就等于后半辈子有了保障,所以有更多的夫妻愿意冒这个险,办理“假离婚”,但往往就会弄假成真。 其实,我国的法律里,并没有“假离婚”这么一说,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民政局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颁发了离婚证,那么,离婚证就是真的,就会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那离婚也就是真的。 所以,所谓“假离婚”,仅仅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基于日常生活和朴素的价值观念得出的一种主观认知,离婚就是离婚,根本没有假离婚这么一说。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离婚是引起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不要想当然的认为离婚证只是一个不起眼的、民政局免费给的红本儿,它能左右人财产的去留。婚姻是人生大事,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要谨慎。【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未在法定时间内表态接受遗赠视为放弃
裁判要旨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被继承人赠给受赠人的相应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案情简介一、被继承人周某与周某1、周某2系兄妹、姐弟关系,周某3系周某的堂妹,谭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周某父母先于周某去世,周某未生育子女。2011年7月23日,周某死亡。二、周某生前与谭某关系很好,谭某照顾了周某很多年直至其去世,谭某还为周某办理了后事。周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将周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号的房屋及存款留给周某1、周某2、周某3和谭某共同继承”。三、周某1、周某2于2013年将周某名下房屋以290万元的价格出售,且将周某的存款取走。四、现周某已去世,其所立遗嘱发生效力,为尊重周某遗愿,谭某将周某1、周某2、周某3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周某所立遗嘱房屋和存款。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号房屋的售房款290万元,周某遗留的存款561 643元,上述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归原告谭某所有,另四分之三份额归被告周某2、被告周某1共同共有,二人各分得1 298 116.13元。被告周某2、被告周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谭某865 410.75元。裁判要点周某于2010年9月20日设立了遗嘱,但没有证据显示谭某早于2011年7月23日已知悉该遗嘱的具体内容。故本院认定谭某在周某去世后方才知悉遗嘱的内容,而谭某于周某葬礼结束后即向周某2、周某1要求按遗嘱分割周某遗产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之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故对于谭某依照遗嘱分割周某遗产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另一受遗赠人周某3,本院在三次庭审中多次询问周某3对周某遗产分割的具体意见,周某3均未给予明确答复,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曾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故应视为周某3放弃接受遗赠。周某赠给周某3的四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周某2、周某1各继承一半份额。实务经验总结作为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收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给放弃接受遗赠的相应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案情简介一、被继承人汪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即汪某1、汪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汪某6、汪某7。汪某于2015年1月5日死亡,吴某于2005年9月3日死亡。二、2016年9月8日,汪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汪某1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分割汪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光源里四巷3号楼XX的房屋被征收而获得的安置补偿款3 656 403.55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登记在汪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光源里四巷3号楼XX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三百六十五万六千四百零三元五角五分归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七分之一份额。该判决已生效。二、2017年8月9日,汪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汪某1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判令被告汪某6、汪某7停止侵害继承权;原、被告继承汪某的征收房屋结算款。法院经审理,判决原汪某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光源里一巷XX号公房被征收所取得的补偿款5 231 569.67元,由汪某1、汪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汪某6、汪某7共同继承、按份共有,每人享有款项份额的七分之一;驳回原告汪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汪某1、被告汪某6的其他诉讼请求。汪某6、汪某7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2018年1月8日,汪某6向本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判令汪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2号甲2号XXX房屋及房屋租金、汪某名下存款19万元由原、被告均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汪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2号甲2号XX的房屋归汪某1所有;二、汪某1支付汪某6及汪某2、汪某3、汪某5、汪某4、汪某7房屋折价款各90万元(于2019年7月4日前支付汪某6、汪某7各45万元,于2019年8月27日前支付汪某6、汪某7各45万元,于2020年6月27日前支付汪某2、汪某3、汪某5、汪某4各90万元); 三、汪某6及汪某7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汪某名下的存款,并对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右安门内西街2号甲2号XXX的房屋的租金不再主张权利。法院据此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8)京0102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四、汪某和吴某生前购买光源里四巷3门6楼XX房屋时曾向汪某1借款23 388.8元,并立有字据,购买房屋是分多次交款,包括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因此汪某1对汪某和吴某享有债权。现汪某和吴某已死亡,父母的继承人依法继承了二人的遗产,各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前述借款及利息,故汪某1将汪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汪某6、汪某7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汪某的债务23 388.8元及利息(从2002年10月31日最后一笔款项交清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汪某的七位继承人每人偿还七分之一。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汪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汪某6、汪某7偿还原告汪某1借款本金23 388.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汪某1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每人承担七分之一。裁判要点汪某1称汪某和吴某生前购买房屋时向其借款23 388.8元,并提交汪某书写字据及北京供电局房款及维修基金收款凭证作为证据,字据与收款凭证内容可互相印证,依据上述能够证明汪某与汪某1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本案汪某1与汪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汪某6、汪某7作为汪某与吴某的继承人,均已继承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汪某1返还相应的借款。鉴于汪某1与汪某未约定还款期限与利率,现汪某1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主张从2002年10月31日开始给付利息,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调整,以本案起诉书送达时间为支付利息起始时间。故对于汪某1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实务经验总结合法债务应当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恤金并非死者遗产,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财产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我想离婚
争取孩子
获得财产
过错赔偿
立即拨打 :400-109-8118
免费获取解决方案